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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是美丽湖北、美丽乡村建设的短板,规范有序开展污染防治离不开法治,健全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
一、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水十条”、“土十条”中也分别有相关防治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刚转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2015年11月住建部等10部委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对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2016年以来,全国部分地方针对农村垃圾治理相继开展了专门立法。例如《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江苏省宿州市农村垃圾治理条例》、《广东省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3年9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创建“美丽家园、清洁乡村”活动的实施意见》、2016年4月省住建厅等10部门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另外,2012年底十堰市出台了我省首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十堰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襄阳市将《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列入2017年度立法计划。
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建设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家立法不足。现行法律中对农村垃圾治理规定较零散,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污染防治缺乏专门法律保障,法治要求力度明显不足。
二是地方立法迟缓。农村地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农民生活习惯和乡风民俗千差万别,垃圾处理方式多元化,地方立法难度大,行动迟缓。
三是操作性差,执行落实难。重授权性、激励性规定,轻责任性、约束性规定,多行为模式的规定、缺法律后果的处罚。法律震慑力差,执法追责难。
四是责任模糊,权责不清。法规中对政府、农民、垃圾产生者、垃圾处理单位、运维机构等不同行为方的责任、义务、权利明晰不够。
二、完善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制的若干建议
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建设有一定基础,但实地调研中,各地均迫切希望省级层面能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构建健全系统的法规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1.加快立法进程,补齐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短板。一是提高立法层级。建议省人大立法制定《湖北省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条例》或《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决定》,从省级层面规定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二是加强行政法规的系统性。建议省政府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设标准》、《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等,从省级政府层面系统规定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的防治。三是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配套规章,具体细化和规范我省农村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行为。
2.强化法律责任,明晰各方责任。一是明确责任对象。既要强化党委政府农村垃圾治理的主导地位和主体责任,更应明确农民、住户、垃圾产生者、垃圾处理单位、运维机构等各方责任。二是明晰权责内容。明确不同行为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依责作为、依责考核、依法追责、依法处罚。
3.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行为,依法有序指导实践。将全省在实践中已形成和积累的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从省级层面用法律、法规方式进行归纳、提炼、固化,重点在规划建设与空间布局、分类与投放、清扫与保洁、收运与处置、回收与处理方式、运维模式与长效机制、能力建设与信息化、资金来源与保障、责任与义务、监督与执法等方面进行法制化规定,指导和约束农村生活垃圾依法有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