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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湖北省委副主委欧阳建平:破解现代学徒制落地难题  为荆楚工匠搭建人才基座

2017-04-05 16: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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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学徒制起源于联邦德国的职业培训,是将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与自然形态的学徒制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2014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建立现代学徒制是职业教育主动服务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互动发展,打通和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成长通道,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战略选择;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有效途径。”我省根据教育部的文件要求,顺应企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在22所高职院校,14所中职院校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我省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是有一定力度的,在模式上按照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校企双方在“专业设置、招生考录、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课程建设、校企师资团队建设、教学管理、学业考核评价”等七个方面,依照办学规律、企业标准实施人才培养,实现了方式上的校企深度融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1.奖补政策不到位,实习培训成本高。

 

    目前,企业是否接受学生到企业实习,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单方意愿和预算。政府方面的鼓励政策十分有限,缺乏补贴和奖励措施;而学生在实习期间较难创造相等的价值,企业在人力和财力上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使得不少企业出于成本因素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

 

    2.保险措施不到位,双方利益无保障。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要求:“落实学徒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目前为学生实习买的保险,费用通常由学校承担,保险额度、品种等各校没有统一,政府、企业没有承担任何费用,但由于发生意外后,企业往往摆脱不了责任,所以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尤其是私营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公司招用在校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此外,实习生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工伤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伤的规定。

 

    3.约束机制不健全,学生实习管理难。

 

    在管理方式上,企业人员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属于兼职层面,对学生的管理没有强制的义务,因此在执行上不够严格;学生的身份意识强、职业意识差,加上制度约束力不够,因此时有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发生。在管理模式上,企业对员工是业绩管理模式,更注重结果,而学校对学生是学习管理模式,更注重过程,两者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虽然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了实习管理规定,但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在执行上也依然保持着各自的惯性,因此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4.实习违约流失多,企业利益难保障。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在学生培养上投入人、财、物,其目的除了公益助学的社会效应外,主要还是希望能够得到需要的高质量人才。但目前学生在企业实习完毕后,留存率普遍不高。校、企、生三方虽然在实习前签订了双向选择的协议,但违约者较多,这种结果从学生方面来说是纪律意识、道德意识不够强;对企业来说则是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

 

    5.跨省招生障碍多,“一体化”试点难落实。

 

    《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地要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加强对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统筹协调,扩大试点院校的招生自主权,推动试点院校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方案。”但目前的招生政策是由每个省自主制定,如湖北省在高考招录中没有专门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政策,而且各专业招生宣传时只允许出现专业名称,不能附加专业方向,更不要说校企合作招生的名称了。各校的“单独招生”只允许招生本省的中职应届毕业生,普高生不能报考,企业员工更是招考无门。

 

    二、对策建议

 

    为激励企业承担和落实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主体责任,促进现代学徒制发展,培养湖北工匠人才,满足湖北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解决职业院校在工匠人才培养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由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出台保障学生、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相关权益的政策措施。行业协会出台相应的考核细则,分别针对学徒制中涉及的企业与学生进行考核。明确企业在校企合作办学中主体责任和人才培养的义务,并出台相关的企业补贴与奖励(减免)优惠措施。毕业后学徒留厂率可以作为对企业的补贴与减税的主要考核手段,保证企业与学徒双赢。

 

    2.建议省教育厅协同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我省现阶段实际情况,对现代学徒制学徒的双重身份进行实事求是的界定,最终通过相关法律条款的修订明确学徒身份。通过学徒、企业、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实现学徒双重身份。根据三方协议,学徒与企业具有劳动关系,企业提供学徒工岗位和相应的薪酬福利,学校全程监督,确保学徒与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学徒的流失问题及企业的管理难的问题,逐步构建现代学徒制企业招工与学校招生的互惠相融制度。

 

    3.建议由政府牵头,将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工作列入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和内容中,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进行考核。建立政、行、校、企四方合作协同发展的现代学徒制运行平台,成立专业(群)职教联盟-专业技术技能委员会-现代学徒制“双导师”团队-人才培养教学标准与课程标准的四级运行机制,确保现代学徒制的内涵建设,培养真正的“工匠”人才。根据本省的产业结构、专业性质,准确把握合作企业的“利益核心点”,遴选有实力的企业与对口职业院校,进行强-强联合。对企业的工匠大师,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认定,给予一定的带徒津贴,并在精神层面给予荣誉。根据省教育厅的《通知》,由“学校和企业协商解决师傅的带徒津贴”,目前实际是一般由企业解决,学校统一向实习单位缴纳实习费用。建议财政厅、教育厅考虑根据企业工匠在指导学生技能培养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使他们的工作得到社会认可,让全社会崇尚工匠精神、崇尚工匠人才。

 

    4.建议湖北省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需要,放宽我省职业院校招生的自主权,给实施现代学徒制的职业院校更为灵活的、优惠的招生政策,在高考招录中单独设立专门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招生政策。同时,尽快放开实施现代学徒制自主招生中对考生的户籍限制,从改革现代学徒制的招生制度入手,建立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在面向企业骨干员工招生中,依据国家自主招生的相关政策和合作企业需求,对具有一定工龄、有较强的实际操作经验和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实行优惠政策;在应往届普高、中职、中技及同等学历自主招生和“三二分段”招生中,采用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择学徒。

 

    5.建议由政府组织,学校、企业及保险公司协商给参与实习的学生在学徒制实习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学生实习责任险”等,保障企业、学生、学校三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