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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作用

2014-09-15 00: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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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静  委员

    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金融投入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全省金融部门在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2007年11月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为1011亿元,比2001年底增加374.2亿元。但是,金融支农仍然存在着众多矛盾,信贷投入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金融部门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是,我省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相对不够,信贷投入缺乏有效载体,金融支持和农村经济不好对接。截至2006年底,山东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到25586个,入社农户达到349万户,而我省仅有4998个,数量上占山东的1/5。

    一、导致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滞后的因素
    1、经济实力不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资本金偏低、启动资金短缺、自身发展缓慢。每个组织平均注册资本金只有15.3万元,又由于非企业法人性质等原因,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
 
    2、运作机制不规范。专业合作组织普遍存在利益联系松散的情况,多数没有建立起成员之间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中,43%没有章程,52%有章程,但也不完善,没有发挥多大约束作用,5%正在拟定章程。

    3、政策支持不到位。2007年,省委、省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办法》,这些政策和法规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开辟了“绿色通道”,但目前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出台实施意见,优惠政策没有向下传递,通道受阻。

    4、金融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投入不足。专业合作组织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负责人投入、社员入股、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政府支持、担保中心融资和自身利润结转等七个渠道,但实际状况是民间借贷成为其主要来源,占38.7%,而金融机构贷款仅占融资总量的6.8%。导致金融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有:
    一是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典型的生产合作,由于自身实力薄弱不能提供担保,要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就是发挥合作社的网络优势,开展社员之间的联合互保,以信用合作促进生产合作。但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起步较晚,社员的信用意识处于积累阶段,信用合作关系不稳定,担保公司也没有在这一领域开展业务。

    二是新型信用模式还在发展之中。去年以来,我们人民银行在襄樊宜城市推行了“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的新型信用模式,一方面协会会员组成联保体,出资建立联保基金,成功解决了贷款担保和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由千家万户转变为行业协会,贷款类似于批发业务,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宜城模式被人民银行总行向全系统推介,大悟、仙桃、云梦等地区农信社也主动借鉴这一模式,为当地农户和农村企业提供了融资便利,但这一富有创造性的新型模式在全省还没有大范围推广。

    三是金融机构创新不足。金融机构现行信贷政策在贷款对象、品种、额度、期限等方面都有严格限制,部分机构规定只能发放短期的用于种养殖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不能跨地区贷款,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则需要跨区域联合、跨行业发展,信贷资金既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又需要固定资金贷款,资金投放既可能是种、养殖业,又可能是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

    二、建议
    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既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又能够促进“三农”和金融机构的有机结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倾心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为此,建议: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应结合地方特点,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把省委、省政府的支持政策逐步落实到位。二是有关部门每年都要从各类涉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重点是对专业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技术、建设无公害基地和产品认证、技术培训进行补贴,对获得无公害食品、原产地地理标志证书和名优农产品商标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物质奖励。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的金融业务实行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或者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降低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投入。

    2、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运作。专业合作组织本身要按照或参照《农民专业合作法》逐步规范,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真正形成与市场经济对接的利益主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和引导,坚持社员办社、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规定好各自的职责、权限和相互间的制衡关系。

    3、改进现有担保方式。政府可提供一定的担保基金,为农民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为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地方财政适当注资,同时依托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入股。在一些财力不足的贫困地区,更现实的做法是,在现已普遍建立的国有或民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中,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或补充一定的农业担保基金,鼓励它们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农民合作社的积极性。

    4、创新金融支农方式。
    一是人民银行要加强政策指导,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引导金融机构切实加大信贷支农力度。
    二是要创新金融产品。主动适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新形势,开发和推广土地规模化经营贷款、银团贷款、各种形式的担保贷款等,满足优质农业企业的大额信贷需求;要设计与农业生产周期、产业特点相适应的贷款期限、额度、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适应灵活多变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三是探索金融服务方式。金融机构要提高支农服务效率,简化贷款发放程序,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三农”提供包括信贷、结算、业务咨询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探索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产业大户综合授信,信用社员工包村服务等新的服务方式。 
    四是推广新型信用模式。要加强部门协作,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实施“行业协会+联保基金+银行信贷”等信用创新模式,完善其运作机制,促进新型信用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发言人单位及职务(职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