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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的调查报告

2015-09-30 09: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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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参加正常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虽然实施的主体机关不同,但受助对象相同,其目的都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新洲作为武汉市一个有着百万人口而经济发展又相对较缓的农业大区,要推进依法治区,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体系。


    一、我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


    2014年,区委、区政府出台《法治新洲建设纲要》,将法律援助作为重要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我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25件。2014年以来,此项工作力度加大,全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3件,其中涉农案件75件,涉及金额800多万元;共为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困难群体挽回经济损失3200多万元,开创了法律援助维权维稳工作的新局面:一是建立了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支点、社区法律援助点为辅的三级服务网络。二是规范了法律援助行为,区司法局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职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三是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由区司法局、新洲电视台制作播放时长30分钟的法律援助专题片,并向受援对象发放法律援助知识手册,引导老百姓依法维权。四是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从低保人群扩展至低收入人群以及劳务纠纷、工伤赔偿等范围。五是创新了工作机制,将法律援助作者信息在新洲报、问津网、司法行政网、新洲司法报集中公布,便于群众选择法律服务。


    司法救助方面,2012年至2014年间,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办理符合司法救助的案件94件,救助金额112.5万元,基本保障了部分困难人员参加正常诉讼的权利,但仅限于诉讼费用的减免,救助范围有限。


    二、我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援助求助的对象范围较窄、门槛较高。尽管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对农村困难群体的延伸仍然不够。而司法救助方面,在审判、执行阶段基本没有适用,与被救助人的实际需求有很大差距。


    (二)援助救助的主体之间相互协作不够紧密。存在个别基层法院不经过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将案件指派到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所;个别法律援助单位一面代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面收取代理费等现象。


    (三)援助救助的对象信息不够详实。依靠村(社区)和街镇提供的对象信息(包括证明)部分存在不真实、“送人情”现象。


    (四)专项资金严重不足。区财政拨付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每年只有20万元,存在办案经费不足、补贴标准过低,客观上造成法援工作者积极性不高;司法救助经费也不足以支撑实际需求。


    (五)阵地硬件有待改善。街镇法律服务站均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条件较为简陋,而区法律援助中心设在区司法局办公楼下面约60平方米的地方,专职工作人员仅有3人,其设施条件和专业人员配备与我区的人口规模不配套。


    三、健全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和司法求助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援救范围,让司法公正的阳光普照弱势群体。要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扩面。法律援助的对象要重点关注农村和偏远地区,倾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农民工等群体。司法救助应着手从两个方面拓展:一是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损害,其家庭或家属确有困难,犯罪行为人又确无经济赔偿能力的,由政府给予被害人或其家属适当经济救助;对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家庭生活确有困难,而被执行人又确无履行能力的,由政府对执行申请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司法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应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向东部贫困地区倾斜。最终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应援尽援的目标。


    (二)建立告知制度,提高困难群体依法维权的意识。要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通过各种方式、各种媒介宣传法律援助的基本政策,在村(居)务公开栏开辟法律援助专栏,提供法律服务热线,让困难群众知情选择法律服务、放心“打官司”。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立案前将司法求助申请条件、救助内容、申请程序告知当事人,保证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救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完善审查程序,为真正需要的人提供援助救助。村(社区)、街镇民政部门要核实掌握当地各类困难群众的准确信息,在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证明时要真实准确,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资格审查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简化程序,如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可以免除其经济条件审查,加快办得。人民法院要明确司法救助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期限、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等,应改变现行法律中关于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出上诉的规定和救助程序一审局制度,允许当事人在司法救助被驳回后有适当合法的救济途径。


    (四)拓宽资金来源,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中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视我区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足额配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视财力增长状况逐年增加。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具有一定的慈善性和公益性,可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如从民政部门每年的慈善捐款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资金的不足。


    (五)改善设施条件,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鉴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场地设施,办公条件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区政府应下决心考虑新建或调剂部分机构改革后闲置的办公用务,建设新的法律援助中心,配齐硬件设施。同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引进具有法律资格证书的法学专业人才、抽调基层骨干、配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等途径,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队伍的素质,从而使我区的法律援助走上规范化,让老百姓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


(武汉市新洲区政协提案委主任  余红华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