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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农民工的二、三事

2014-09-15 23:5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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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庆

    也许是工作的缘故,担任省政协委员后,企业、企业职工仍然是我参政议政的主题。只不过是政协委员的责任和使命,让我对职工队伍里的新成员——农民工,投入了更多的关注。


    2004年11月底,我在赴荆州的途中听到这样一条消息:本省一私营小煤矿发生倒塌事故,伤亡者均系农民工。因为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事发后老板逃跑了,无人救护伤者,处理死者后事。我心头一震,立即用手机和机关一位负责同志联系,请他与小煤矿所在地工会取得联系,要求当地工会迅速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好伤员,并将事故情况报省总工会。

    从荆州回到机关后,我收到了两封来信:一封是一位农民工反映,在工地干活时被机器轧伤了手,老板把他送到医院,交了1000元后再不露面了。由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只好借钱治病,现已负债累累。另一封信的农民工反映,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后,老板将商业保险赔偿的钱用于他的医疗费后,把多余的3000多元给他了事,不管继续治疗的费用,也不支持他做工伤鉴定。他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现在只能借债治病,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时隔不久,我在省总工会值班时接待了一位上访的农民工。这位农民工痛哭流啼的告诉我,负工伤后用工单位不理睬,因治伤用钱导致全家生活陷入困境。这一连串的农民工问题,使我心情十分沉重。农民工的问题频繁发生,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妥善解决。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以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交纳工伤保险金。农民工有必要参照正式职工参保的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特别是建筑、矿产等高危行业,用工需求量大,如果工伤问题解决不好,对企业发展、社会稳定影响很大。于是,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关于切实做好进城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提案》。提案建议:实行《农民工工伤保险手册》,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突出抓好农民工工伤保险推进工作,把从业于高危行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的规范工作;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防止用工单位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而不办理工伤保险的现象。

    提案提出后不久,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的有关要求与提案提出的意见基本一致。

    当年4月下旬和7月下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委分别对提案作了答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答复中说:关于我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是符合实际的;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我们全年工作重点之一,您的提议与我们的工作计划不谋而合。我们决定:全力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今年确定目标任务30万人,主要对象是矿山、建筑等高危企业的农民工;切实推进地方工伤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基础管理制度建设;以方便参保、缴费、接续为原则,兼顾农民工职业特点,研究建立简便、灵活、高效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模式;依法做好工伤及工伤认定工作,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待遇支付方式,方便农民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继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具体办法,积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信息网络反馈的信息,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数和人数大幅度上升,农民工因工伤问题引发矛盾或上访的事大为减少。


    200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在一份《情况通报》上看到:全省农民工拖欠工资十分严重,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为严重。四川籍农民工朱某等21人,在武汉的建筑工地做工半年,包工头拿到28万多元工程款后躲回老家。朱某等人三下襄樊找包工头未果,只得两手空空回家。武汉市的5个农民工在一建筑工地干了半年的活,没有得到一分钱,讨要工资时老板拒不理睬,由此引发纠纷,被老板打伤。

    农民工待遇极不公平的消息,让我心中无法平静。我想,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影响农民工家庭生活,还会影响到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稳定。2004年,在省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关于建立企业薪金保障基金的提案》。提案建议:县以上地方政府建立薪金保障基金委员会,负责企业薪金保障金的征缴和职工欠薪垫付工作;征缴重点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薪金保障基金委员会委托工商部门代为征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职工对欠薪垫付的申请、垫付和追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向薪金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代收、垫付和追偿情况。
在提案办理中,省建设厅派专人上门与我坦诚地交换了意见。

    不久,省建设厅制发了《关于建立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在指定银行存入“工资保证金”,企业非工资开支不得支出。事后,省建设厅和省总工会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建筑企业检查贯彻落实情况,推动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向纵深发展。
在建筑行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取得实效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在交通、水利和铁路等大型工程的行业和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努力做到按照工程进度、劳动合同的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

    据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的统计,2004年,共受理拖欠工资投诉3.2万件,涉及农民工12万多人,已为11万多农民工追加工资2.47亿元。

    2006年年底,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我,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已经解决。在下基层调查、慰问和参加事关农民工的活动时,我多次询问农民工,应该拿的工资是不是拿到了?农民工说,已经拿到了工资。我从内心由衷的感到高兴。


    2006年4月中旬,我在襄樊市调研时,市总工会领导汇报说,襄樊市环卫行业的农民工,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但工资却比正式职工低。由于清扫机械缺乏,他们每天早上5点钟开始清扫马路,工作10小时以上,体力劳动强度大,可是劳动保护却不到位。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低下,不少农民工在工作中被骂、被打。我决定临时增加调研内容:直接听听农民工的声音。在座谈会上,一名农民工说,我在环卫所工作快10年了,一个月收入才500多元。另一名农民工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怕生病,一个月的收入刚刚够吃饭,如果病了没钱看只有拖着。参加会议的农民工一一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我越听心情越沉重。

    从襄樊回到武汉后,我办的第一件事就是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在全省调查环卫战线农民工的情况。会议之后,省总工会组织专班,对荆门等7市环卫战线农民工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全省环卫战线职工有5万多人,其中农民工占70%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资低。月均工资为468元,其中400元以下占35%,最低的仅200元,有的市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任务重。保洁标准远远超过部颁标准,一人一天的工作量大多超过6000平方米,有的达到10000平方米,个别市达到12500平方米。三是休息少。工作时间一般有10小时,大多数人节假日不能休息,30%的人每月仅休息1-4天。四是年纪偏大。35岁以上的女农民工占72%。其中,连续工龄有10年的占15%,15年的占32%。五是参加社会保险率低。被调查的农民工仅有10%参加了养老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占11%,绝大多数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六是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如孝昌县环卫部门组织农民工做妇科检查,120人中有106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病,占88%。七是安全没有保障。清扫作业时遭遇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令人义愤的是一些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理赔十分困难,使伤者及家庭陷入困境。孝感市近两三年来,有20多个作业的农民工被殴打。调查的情况比我原先知道的更为严重。

    2007年初,我在湖北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作了“维护环卫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环卫行业健康发展”的专题发言。建议有关部门出台文件,加大对环卫行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城市规模制定财政投入的指导标准;加快推行环卫收费模式,采取措施加强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收费;切实解决环卫行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如:加班加点、休息休假、劳动标准、劳保用品和工资等。切实发挥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提高环卫职工的社会地位,深入宣传环卫工人“宁愿一人脏、换来万家洁”的奉献精神,唤起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环卫事业,营造尊重环卫工人的良好氛围。

    2007年2月6日,副省长李春明对省政协《各界反映》第7期刊载的发言材料作了批示。要求省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报省政府审定后抓好落实。

    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5月上旬,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咸宁市、黄石市的环卫工人待遇偏低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6月8日,省建设厅发出文件,要求建立公共财政为主导和环卫作业服务与垃圾处理市场化相结合的融资体制;构建完整、高效的垃圾处理收费体系;建立健全工资保障、社会保障、人员稳定、教育培训、帮扶机制,使环卫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从屈辱、劳累、被歧视和误解的境遇中解脱出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县迅速增加了城区环卫工作的投入。武汉等市增加了清扫机械,减轻了环卫一线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孝感市市长批示督办,较好地解决了环卫部门农民工多年遗留的问题。省有关部门就有些问题已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解决的具体办法。农民工的问题将一步一步得到圆满的解决。
(撰稿人:湖北省政协常委、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