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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协商搭平台建制度

2016-03-18 1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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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1月18日,青海省政协办公厅《关于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明确了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保障措施。青海省政协推动多年的“让立法协商形成制度”终于落地生花。


    立法协商是人民政协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形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需要在立法前广泛听取和征求包括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


    “政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既体现了民主立法,更是促进立法质量提高的有效手段,是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基础性工作”,基于这样的认识,从2014年起,青海省政协积极开展立法协商的探索实践,搭建立法协商平台,建立立法协商制度。2014年3月,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就省政协民主参与省政府重要规章制订或修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两年以来,青海省政协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15次,先后就《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草案)》、《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修订草案)》、《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送审稿)》、《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15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了专题协商,提出了300多条意见建议,为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有为方能有位,青海省政协在这十余次立法协商中的专业表现令人信服,在全国政协的相关会议上,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的立法协商工作经验得到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领导和兄弟省市政协同行的一致好评。


    地方一些司法领域专家曾表示过,从现实需求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面临着立法协商任务翻了几倍、但人员数量基本不动的局面。需要增加立法咨询对象,减轻担子。青海省政协领导认为,政协智力密集、地位超然的特点突出,正是立法咨询对象所必备的特质。因此,应当加强与立法机关的协商,引导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群众代表贡献聪明才智,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为立法机关有效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针对立法协商政策性、专业性、程序性较强的特点,省政协建立了专家智库,为立法协商提供人才支撑。2014年、2015年省政协先后聘任有法律专长的政协委员、执业律师、法律法学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法规处室业务骨干、市(州)政协委员等66人建立省政协立法协商专家智库,专门参与立法协商。并邀请省政协主席仁青加,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光荣,省法院院长董开军、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担任智库顾问。为有效提高协商质量,制定出台了《省政协立法协商智库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积极开展业务培训,举办立法协商专题讲座,组织智库专家参与省政协重大调研任务。智库专家主动参与各类协商活动,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协商成果多次得到省委省政府相关领导的肯定和赞扬。


    “作为民主党派一员、作为基层法律工作者,能够成为省政协立法协商智库专家,我感到非常荣幸,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农工党党员、西宁市城中区检委会专职委员武宁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参加立法协商活动,以实际行动为促进我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促进立法质量提高,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做出应有贡献。”


    智库成员、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锁福表示,“人民政协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是推动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青海的重要力量。”


    在省政协推动下,2014年3月省政协首先和省政府法制办建立了立法协商的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就省政协民主参与省政府重要规章制订或修订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年4月,双方签订了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备忘录。


    人大是制订法律的专门机构,在立法中起主导作用。省人大法制委多次主动与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沟通联系,明确提出将政协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作为省人大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建立具体工作制度。2015年,青海省人大与省政协先后召开各类会议9次,修改讨论稿7次,于11月6日召开的立法协商碰头会议上形成了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备忘录(草案)》。


    “政协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特别是智库专家积极参与、踊跃发言,坦诚指出问题,客观研究问题,真诚建言献策”,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袁玲认为,这对正确引导各界群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破解立法中的部门主义思想、促进一些重要问题形成共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11月18日,青海省政协办公厅《关于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明确:立法协商内容主要是参与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论证修改工作,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等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在青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草案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以及其他需要省政协参与的立法协商工作和民主参与执法监督活动。立法协商形式采取会议协商、专家协商、多种渠道征求意见、专题调研、参与执法监督活动等形式。《意见》同时明确:省政协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立法协商业务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之间建立健全协商协作机制和具体工作制度,加强立法协商平台建设。


    去年11月23日,省政协召开的立法协商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的备忘录》,这也是继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签订立法协商工作备忘录后,又一项立法协商新举措。至此,省政协民主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层面的地方立法协商有了制度保证。立法协商的开展,进一步畅通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发挥了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根据双方签订的备忘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将在报批前15日将草案送请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省政协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省政协与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协商确定年度立法协商计划。省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协调各民主党派、省政协相关委员会、省政协立法协商智库成员参加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立法座谈会、听证会等地方立法活动。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协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定期表彰参与立法协商的政协委员、立法协商智库成员、各民主党派成员及群众代表。为推进立法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备忘录还对立法协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专人联络等工作进行了明确。


    “法治是实现省委治青理政方略的根本之策,建立立法协商工作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省政协主席仁青加在立法协商会议上强调,人民政协要更好地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找准协商内容,要选择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期盼的涉及民生方面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订或修订等开展协商;改进协商方法,把立法协商融入到政协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反映社情民意中,把协商的触角向各民主党派、向基层、向民族地区延伸,提升和扩大协商的层次与社会影响力;注重协商质量,政协要加强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搭建协商平台,做好服务保障,正确引导政协委员、智库专家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有序参与、理性表达意见建议,打造高质量的立法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