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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作用的机制研究致公党重庆市委课题组

2016-10-12 09: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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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就要总结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就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执政党民主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坚持和完善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于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

 

    与西方不同,我国的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政治文化传统;既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又肯定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地位;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发挥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的早期萌芽和实践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思想和实践,有自己的历史发展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的萌芽和雏形。一届政协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协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中共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1991年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江泽民同志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概括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三)十八大以来对协商民主的丰富与发展

 

    近几年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渗透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全过程,以及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呈现出广泛、多层、制度化的趋势,并得到逐步丰富和发展。

 

    2012年,中共十八大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并系统论述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指出“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同时特别强调,要“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十八大报告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论述,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正式确立。把协商民主正式写进党代会报告,是十八大的重要历史贡献,也是重大理论创新。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总结各地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主体同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一起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首次提出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进一步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渠道,丰富了协商民主的形式,反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创新。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更加深刻地阐述了“协商民主”的内涵。他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同时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该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做样子的,应该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应该是全国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级的。

 

    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都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意义

 

    我国开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广泛性、包容性。协商民主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政治基础,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其主体涵盖了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相统一,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相适应,有助于拓宽有序政治参与渠道,有助于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2.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治理的主体。群众路线在国家治理中的具体落实,就是要实行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通过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进协商民主,将全面增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政府的民主科学决策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协商民主是党和政府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也是重大决策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承认利益多样,在平等、宽松的氛围中,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在协商中深化认识、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形成共识。通过协商,能够广开言路、广集众智、广求良策,把社会各方面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进行系统、综合的反映,听到各种真知灼见、各种真招实招,使党和政府决策更加符合实际、顺应民意。

 

    4.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党的领导,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寓领导于协商之中。协商的过程,既是广泛听取各种不同声音、充分吸收有益意见建议的过程,同时也是让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接受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现了执政党对人民意愿和人民权利的尊重,有利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已经成为执政党的一项战略任务,必须切实落实。

 

    1.充分体现协商民主的包容性

 

    “广泛”,要求协商主体和协商内容充分体现多样性、包容性。《决定》强调,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2.构建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协商民主渠道和领域

 

    “多层”,要求协商体系逐步健全完善,协商渠道更加畅通,协商领域进一步深化。《决定》强调,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必须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既有横向区分,又有纵向联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3.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制度化”,就是要使协商民主这一形式制度化、协商方式规范化和协商过程程序化。《决定》强调,要“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听取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来确定协商的形式、范围、过程、主体、责任、义务等,使协商民主的组织运行更加规范有序。

 

    (三)努力把握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的新要求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要切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扩大民主的范围,丰富民主的形式,提升民主的层次。其工作要求包括:

 

    1.完善协商制度,注重规范性

 

    认真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2.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

 

    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完善中共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形式。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探索和创新在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管理等领域符合实际的民主协商方式。

 

    3.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就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为搞好协商创造知情、反馈等有利条件,真正起到发扬民主、优化决策、推动执行的多重效果。要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

 

    4.健全协商机制,提高协调性

 

    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总之,要按照十八大的精神和部署,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把这一既顺应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又继承弘扬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民主形式建设好、利用好、完善好。

 

    三、充分重视发挥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共与以各民主党派为主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党外人士,共同创立的新型民主形式,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一)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在此制度框架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负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职能,承担着“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等重大职责,同时,在推进协商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伟大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1.民主党派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者

 

    民主党派成员来自各行各业,集中了各方面的智力资源,代表了自身所联系的不同阶层的利益。因此,要想在协商民主中成为有为的参与者,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派的综合素质,提升参政议政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向执政党、政府建言献策,为各级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智力优势,在平等、公正的原则下为本阶层民众谋取合理合法的利益。

 

    2.民主党派是协商民主的积极推动者

 

    在我国政治制度下,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就是以参政议政来实现政党自身的价值,并以此促进执政党提高科学执政的能力,因此,民主党派应当成为协商民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各民主党派应当运用自己的智力资源和智力优势,通过参加统战系统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人民政协的各种例会、调研视察活动等,运用大会发言、调研报告、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各种方法,积极参政议政,为推动协商民主,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对中共制定的大政方政,进行科学论断、理性分析,为其实施提供针对性、科学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来保证和促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在坚持社会公平的原则下,站在全体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立场上,积极寻求让全体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都能共享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发展硕果的对策和办法,去克服、战胜存在的困难和阻力,最大限度地谋求社会各个阶层利益的平衡。

 

    3.民主党派是协商民主的有力监督者

 

    执政党和参政党互相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各民主党派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现象实施监督、批评,是其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民主党派应当成为中共执政的有效监督者。各民主党派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任命感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发挥自己的党派监督优势。一是要以中共的合作伙伴的角度,来真诚监督中共的政策制订的科学性、全面性、合理性,真诚监督中共执政举措是否高效、有力;二是要以履行参政党职责的角度,来积极监督政府职能部门是否认真负责地实施、做好中共和各民主党派所提出的应当执行的举措和建议;三是要以民主党派联系面广的优势,来全面监督社会各方出现的不和谐现象,特别是要勇于监督损害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不公正做法。

 

    民主党派在构建协商民主制度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只有各民主党派的积极参与、有力推动、认真监督,才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协商民主,而各民主党派也将在协商民主的实施中,因其发挥自己的巨大作用而树立起良好的自身政党形象,实现自己的政党价值。

 

    (二)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方式

 

    实践证明,协商民主有利于激发民主党派的参与热情,提高政治参与意识,培育理性参与能力,拓展民主发展空间,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按照协商主持者、参与者、所选议题等的不同,民主党派在协商民主中参与的协商实践主要涉及三个层面:

 

    1.参与中共党委举行的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就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重要领导人人选等,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通过协商形成的意见,作为党和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以及作出重大决定的重要参考。这种协商主要采取情况通报会、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2.参与在人民政协开展的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依托人民政协平台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人民政协是历史形成的专门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依托人民政协,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协商成果以政协决议、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共、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提出,成为执政党和国家制定政策和法律的重要依据,推进了协商民主与票决民主的有机结合。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

 

    3.参与由国家政权机关组织的立法协商和决策协商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随着政府决策民主进程的加快,政府及职能部门在作出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前或公共政策出台前,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方式,包括书面征集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同时面向社会各界采取公开听证、协商对话、决策咨询、媒体讨论等形式,特别是就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以实现利益表达、协调和整合,避免决策的随意性,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三)民主党派在参与协商民主中遇到的问题

 

    民主党派作为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主体,主要依托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两大舞台,积极履行协商民主的职能。但是,在此进程中,民主党派的作用发挥也受到了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

 

    1.协商民主尚未纳入法制的轨道

 

    在协商民主中,党委、政府、政协、民主党派等的角色、地位、权利、义务,还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给予专门的规定,这一方面影响了参与协商各方关系的理顺,另一方面又使各自的职责难以明晰。同样,由于协商民主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等尚未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缺少法律的保障,所以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不确定性、不规范性,直接影响了社会各界、普通公民的协商民主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致使协商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实现民主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不甚理想。

 

    2.协商民主的制度、机制建设滞后

 

    目前,民主党派参与各类协商大多属“被动协商”,参加“双月”座谈会、政协大会等作发言,通常是被安排,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民主党派与中共党委、政府之间的常态互动机制尚未完全形成,每年度应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缺乏充分的事前沟通,也没制定出严格明确的制度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各民主党派在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形成的成果,其运用情况缺乏信息反馈,加之暂未建立协商实效考核评价机制,最终不了了之。此外,一些重要的协商会议,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结果临时改期,或由组织者“自娱自乐”。

 

    3.协商所需信息不对称知情渠道不畅

 

    民主党派在获取重要信息方面,来源少、且严重不对称。一些重要问题的协商座谈,常常不提前通知,而是在时间十分紧迫的情况下才邀请民主党派参会,许多重要文件材料只有到达会议时才能了解其中的内容。由于预先无法获得相关信息,缺少缜密思考和认真准备的时间,发言的质量必然大打折扣。在开展政治协商方面,对一些重要情况的介绍也存在事后通报的现象。知情渠道不畅,致使民主党派在参与协商议政、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相对乏力,难有大的建树。

 

    4.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能力不足

 

    民主党派及其成员总体而言主要是“业余闹革命”。有的党派成员受本职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时间紧、精力有限,对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了解不深、对经济社会形势的关注程度不够的影响,其履职能力不足;还有的党派成员因党派意识淡漠,社会责任感不强,缺乏参与党派履职的热情;也有的党派成员因所在基层组织未开展专门的履职培训,或各项工作组织化水平较低,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对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能力,产生较大制约。

 

    四、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有效机制

 

    按照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与民主党派进行协商的要求,需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形成有序参与的有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建设,不仅能维护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巩固政府立法、决策的合法性基础,保持政权稳定,也能起到活跃社会民主生活的作用。

 

    1.有助于持续推进、深入开展协商民主实践

 

    协商民主机制是在相关条件约束下,有效实现协商民主功能、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的工作思路和运行方式。制度要解决的问题是应该做什么,而机制所要达成的目标是怎样去实现,是制度落实和产生实效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协商民主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促进协商民主步入常态化,推动各民主党派为提高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质量和效果,把协商民主工作做得更深、更实、更好。

 

    2.有助于完善协商民主实践的相关制度和体系

 

    顺应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实践的需要,一些新机制的出现必定应运而生。而新机制的有序运行和稳定发挥作用,又需要相关的制度给予支持和规范,由此,机制的创新为制度的创新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特别是随着协商民主在领域、方式等方面的拓展和丰富,必然会推动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促进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3.有助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丰富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

 

    我国长期大量的协商民主实践,为实现新形势下协商民主的新任务、新要求奠定有利的基础。在探索和创建协商民主机制的过程中,需要对已经开展的众多实践活动、取得的效果、产生的得失,进行全面的回顾、系统的梳理和客观的判断,才能提炼出有价值、可操作的运行机制。与此同时,也能够从中总结出经验,找出些问题,获得启示,为丰富协商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4.有助于提高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履职能力

 

    从民主党派传统的职能履行来看,与协商民主相关的职能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但它们并不是协商民主的全面内涵。尽管三者之间有联系,却又有明显的区别。可以说,政治协商、民主监督都可以纳入协商民主的范畴。显然,民主党派要充分履行协商民主职能,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深化认识,加强对相关理论政策的学习,通过实践,增长才干,努力提高参与协商民主所需的能力和素养。

 

    (二)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机制的几项原则

 

    机制的建立必须遵循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客观现实的制约,只有这样,建立的机制才有生命力和应用价值,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不例外。

 

    1.应遵循协商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相关的制度约束

 

    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充分考虑其通过协商,实现民主的内在要求。据此,建立协商民主机制的重点一是需放在协商环节,努力做到广泛性;二是放在民主环节,努力实现有效性。

 

    制度作为行事的规则和规定,是机制建设的重要依据和前提,对机制的形成具有一定约束作用。目前,依据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协商民主的具体形式,已建立了民主党派重大调研课题成果汇报会、双月座谈会、暑期谈心活动、选聘特约监督员等制度。在这些协商制度基础上,也建立起了一些相对应的运行机制,如“党委出题——党派调研——政府采纳——部门落实”的重大调研课题工作机制。

 

    2.参与各方应保持主体地位平等

 

    追求平等实现民主的基本要求。要确保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各方都能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坚持不同的主张,避免简单趋同或丧失立场,在人格地位上应力求彼此尊重,在话语权上应给予平等待遇,在表达尖锐观点时应实行免责。同时,还应尽力争取在制度上为协商民主的参与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彻底消除参与者的后顾之忧,通过营造宽松良好的对话、沟通、讨论氛围,为畅所欲言提供机会,并依照求同存异的准则,努力谋求各方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3.所建机制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稳定性、有效性

 

    建立任何运行机制,其目的在于能用、常用、有效。所以,协商民主机制的建立也应当如此。据此,形成的机制:首先,必须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具有实用性;其次,应尽量简单易行,有较为固定的运行方式,得到普遍认可,并能长期运用;第三,如果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就能产生满意的预期效果。如围绕怎样搞好每年一次的民主党派暑期谈心活动,争取达到预期效果,统战部门对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参加人员的确定和安排等各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机制建设

 

    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机制建设,除要遵守相关原则,考虑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需要外,还要根据决策程序分阶段的要求,以及要注意协商范围、协商问题存在的差异。

 

    1.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工作机制、考核评议机制

 

    协商民主工作机制,旨在解决谁来组织、谁来参与、协商什么、何时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意见如何落实、实施成效谁来评估考核等问题。此外,组织开展建立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进行协商程序、协商方式、民主考评等的重新设计和优化。从现阶段协商民主工作机制的建设来看,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制定计划。由党委、政府、政协等主要协商组织单位提出协商议题,在征求和吸纳有关参与单位意见,补充完善后,认真编制推进协商民主工作年度计划,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总体部署。对全年需开展的协商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和总体部署,按照“提出议题——征求意见——开展协商——落实共识——检查评估”的程序逐项推进各类协商实践。

 

    规范运行。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合理确定协商时间,尽量保证参加协商的单位无缺漏,精心选择会议、书面、网络等适宜方式,在有序、宽松的环境中,就协商问题进行对话、讨论、沟通,最终找出最能体现多数人意志的最佳方案或意见。通过规范运作,尽可能地实现最广泛最有效的民主。

 

    严格考评。将协商民主的成效纳入党委、政府、政协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托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组织交叉考核评议,为切实落实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2.建立健全意见直通机制、民主监督机制、协商议政机制

 

    建立民主党派与中共中央、中共地方党委协商的意见直通机制。由中共统战部组织,主要就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构建和谐党际关系、重要人事任命,重大战略制定、重大决策决定的出台和实施等,涉及全局发展的关键问题,定期举行协商,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

 

    健全民主党派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开展的民主监督机制。就年度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点改革、重大项目实施、行政法规订立、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民生事项、法治政府建设等,由政府建立固定、权威的情况信息发布窗口,经常性地组织工作情况通报会、听证会,提高民主党派知情明政的渠道,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民主党派与政府对话、协商的制度,加强对“阳光行政”、权利运行的民主监督。

 

    健全民主党派参与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议政机制。按照政协制定的协商议政工作计划和方案,预先确定的协商议题,提前组织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骨干开展专题调研,扎实做好协商议政的各项准备,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讨论、会议发言、成果交流或提交有见解、有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注意发挥民主党派作为政协主要界别的作用,主动提出事关社会经济发展的协商议题,为推进协商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献计出力。特别是要协助政协争取中共党政主要负责人,更多出席政协召开的协商议政会议,直接听取了解政协各界别的意见建议。与此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协商议政的相关机制,为推进协商民主深入发展做出贡献。

 

    3.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履职保障机制

 

    提高民主党派履行协商民主职能和自身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能力,尤其要增强参大政、议大事,建有用之言、献务实之策,及时反映社情民意,有效开展民主监督的能力。制定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工作流程:即“明确工作任务——深入开展调研——拟定意见建议——参与协商对话——了解落实情况”,保证参与协商有质量,高水平。加强协商民主实践队伍建设,充实骨干人员,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参与协商民主工作的组织化水平。加大经费保障,积极投身实践,突出工作实效。把握协商民主工作的规律性,大胆探索建立和完善党派参与协商民主实践的制度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民主党派的职能作用。

 

 

    (课题负责人、执笔人:谭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