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协小知识

湖北省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6-10-21 09:18:29  
字体大小:【

  日前,湖北省出台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要交200万元以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交不许施工。如果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还可提高比例。

 

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依法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应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面实行实名制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各类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优先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

 

    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推动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依托基层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月排查一次,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应在核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建立与企业诚信等级挂钩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或被评为劳动用工诚信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不少于50%比例减免缴存,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视其情况按照不少于50%比例提高缴存。

 

    完善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度。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依法查处拖欠工资案件

 

    加大欠薪案件查处力度。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高效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

 

    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

 

    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

 

    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担保金额应当与施工单位履约金额相当。

 

    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将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款的审核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节,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电话等信息。2016年12月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据10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