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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

2015-08-26 16: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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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以下称《决定》)从正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和政协工作的任务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加强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合作共事工作;健全政协履职与党政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规定,《决定》重点对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作出相关规定。

 

    协商内容“5+2”


    《决定》进一步明确政协协商内容强调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同时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也提出了相关协商内容。

 

    协商形式“4+新”


    《决定》提出要更为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建立健全提案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同时,要提高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等例会协商的实效,改进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改进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分组办法,实行按界别分组和按专题分组相结合,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拓展主席会议协商内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协商讨论。

 

    《决定》规定了书面协商的内容和形式,并提出探索创新协商形式,开展网络议政和远程协商,在各级政协组织之间、委员之间、委员与各界群众之间开展协商讨论,加强政协协商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的衔接配合。

 

    协商程序“5步曲”


    根据《决定》,政协协商程序分:协商计划的制定、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成果的报送和协商意见的办理五步进行。协商计划的制定要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建立探索政协内部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讨论并列入党委年度工作要点。

 

    根据《决定》,加强协商活动的准备统筹,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和调研工作方案。协商开展中加强协商互动,深度交流,党政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要回应各方关切。协商成果及时整理报送党委、政府及相关地方和部门,既要充分反映相同的意见建议,又要反映不同的意见建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协商成果和建议案,列为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研究,其他重要协商活动的成果,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应阅批。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

 

    在监督参与合作中发挥政协协商民主的作用

 

    按照《决定》,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要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民主监督意见建议以专项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等向受监督单位反馈,受监督单位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办理落实。

 

    《决定》提出,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加强群众工作,邀请群众代表列席政协的协商议政活动,开展专题性联系群众实践活动,畅通和拓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决定》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及履行职责各项活动,促进多党合作共事,加强党委主要领导在全体会议期间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工作。

 

    健全政协履职与党政工作的衔接机制

 

    按照《决定》,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程序纳入党委议事规则和政府工作规则,加强党委、政府工作运行机制与政协协商机制的有效对接。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事项,未经协商的不决策,不能以情况通报代替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协商,不能以决策后的通报代替决策前的协商。按规定应提交政协协商的决策事项,党委、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协商的意见建议作为重要参考。

 

    《决定》要求健全党政领导参加协商议政活动机制,健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保障机制,健全落实政协重要意见建议的督办机制,对政协重要意见建议,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列入年度督查计划进行督查,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协商建议的办理复文,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列入年度协商计划的协商活动所形成的重要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党委、政府要在政协常委会会议上集中通报,对政协专项民主监督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民主评议报告提出的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党委、政府要以适当形式向政协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