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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林: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调研宗教工作时的讲话

2014-09-15 2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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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记录整理     7月3日)

    为全面了解我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情况,提出参政议政建议,进一步推动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省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都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专题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调研课题。前几天我们到武汉、荆州、黄石三市进行了专题调研,今天又听取了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五大宗教团体的情况介绍,使我们对我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情况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对我们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具有很大的帮助。

    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对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这一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境界,反映了我们党关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切积极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党的十七大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创新,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发展和深化,是我们党更加开放、成熟和自信的表现,对于指导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宗教的积极因素、进一步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省五大宗教团体在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方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切实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努力加强爱国宗教力量建设,不断加强宗教基层基础工作,并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维护了我省宗教领域的稳定,宗教工作为促进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自觉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为进一步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抓住一个关键

    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好、落实好。一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二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依法行政水平,使宗教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三要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广泛开展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增强其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增强其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四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祖国统一多做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要落实一个根本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要求,也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基本前提。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把信教群众团结起来,着力激发信教群众的爱国热情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共同目标上来;二要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努力使信教群众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积极引导和不断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三要真心实意地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改善生活,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其大力扶持,为他们多办一些实实在在的好事、实事,使广大信教群众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引导他们积极追求现世美好和谐的生活。

    三、要巩固一个基础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其负责人肩负着团结和教育、代表和引领信教群众的重大使命,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宗教修养、言行品德,对广大信教群众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要坚持强基固本,进一步加强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和宗教团体建设。一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宗教界爱国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对宗教界存在的后继乏人问题,要认真思考对策,完善培养计划,创新培养思路,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切实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确保宗教组织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要制定培训规划,对宗教团体现有负责人集中培训一轮,主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现代管理科学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坚定其爱国主义观念和社会主义信念,不断增强其领导能力、服务能力和管理能力。二要在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上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同时帮助和指导他们不断增强自养能力,支持他们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三要关心困难较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生活,将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同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妥善解决宗教界人士期盼多年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解除宗教界人士的后顾之忧。

    四、要探索具体途径
    一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积极参与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我国宗教大都主张仁爱、慈善、和平,各宗教都蕴涵着丰富的促进人心和谐、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理念;我国宗教文化内容十分丰富,包含人类文化的各种类型,如哲学、科学、文学、艺术、道德、教育、法律、习俗等,它在调适心理、陶冶情操、道德教育、知识营养等方面,应当而且能够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共同参与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发展进步的客观实际,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进一步发掘我国各宗教教义中所包含的和谐思想以及关爱生命、关爱人心、关爱社会、关爱自然的理念,促使宗教界在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广泛参与兴办公益慈善事业。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救灾、助残、养老、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这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最有效、最现实、最重要的途径。要从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高度充分认识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从政策扶持、完善管理、加强引导、加快立法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宗教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体制、机制、法制保证,引导和推动宗教界公益慈善事业走上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更加自觉地为国家大局服务。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通过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和渠道,进一步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加强与港澳台宗教界的联系与交往,努力增进民族感情和文化认同,为促进香港和澳门的繁荣与稳定,为加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人民之间的交流、推动两岸关系朝着更加密切的方向发展,为促进祖国统一、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我们支持武当山道教协会多次组团到台湾进行道教文化交流活动,深受台湾民众的喜爱,为促进海峡两岸和平统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不同文明、不同信仰之间的对话,积极参与国际宗教界促进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的崇高事业,大力宣传我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真实状况,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宗教政策、宗教工作以及人权状况的正确理解和支持。要敢于和善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在海内外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鼓励和支持宗教界人士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在海内外的招商引资工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

    五要鼓励和引导信教群众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本职工作。要在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信教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信教群众在正确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鼓励和引导他们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