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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湖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9-09-29 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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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28日政协湖北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8日政协湖北省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9月27日政协湖北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12月30日政协湖北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1年10月27日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7月26日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湖北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策划、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全省各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三)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紧紧围绕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议政性常委会会议、月度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五)属于学术研讨的;

(六)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指名举报的;

(九)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超出本省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省政协会同有关方面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湖北省委有关部门、湖北省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中央驻鄂机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鄂有关单位,各市州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

(一)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凡提案所提意见和建议是可行的,应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二)对列入计划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适时向提案者反馈。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提案答复的期限一般为五个月。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尽速办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省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向提案者寄送提案答复时,要附送《湖北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通过提案管理系统答复。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建议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三条 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提请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领衔督办,增强办理力度。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策划、遴选,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领衔督办的省领导意见,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取提案者、政协专门委员会、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视情会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或者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省政协每届届末前组织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和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提案,并会同省政府对办理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进行联合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三条 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

(二)提案办理业务熟练、严谨细致、工作效率高。

(三)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受到提案者好评。


第三十四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具体评选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政协湖北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