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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培育法治文化 引领法治湖北建设

2014-12-23 1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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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系统工程,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思想和重要理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集结号,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以“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抓手,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要求实现“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型,完成一次新的飞跃。如果说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路线图,定制了“促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份顶层设计;那么,对于湖北而言,如何深刻理解《决定》精神,确定工作重点和落实举措,把《决定》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变成行动与现实,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是依法治国


    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个超大型社会,如何有效地组织如此庞大的人口,建立制度化的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必须面对的核心任务。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目标与任务日益明确。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本质的新认识。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依靠已经建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组织体制,以及党组织对社会生活领域广泛而深入的渗透,全面彻底地改造旧的国家机器,通过制定《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建立了全新的国家政权,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执政党主导、组织化调控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体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表现为执政党对社会治理的直接参与,全面主导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确立国家政权体系的基本组织架构为“党政平行的双轨结构”,同时,建立群团组织作为党与群众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并通过单位、基层党支部、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形式,实现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组织与动员,将政府权力延伸至社会层面,执政党权力也可以到达社会网络任何神经末梢。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在组织”是这个治理体系的标志,本质特征是执政党主导和组织化调控的有机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的多元化、多样性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大量涌现,对执政党和政府构建公共秩序的能力提出了极为严峻的挑战。在经济转轨的强大压力下,综合治理成为了转型中国的国家治理方式和治理策略。我们看到,在构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了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力量的作用,通过出台制度、进行考评形成组织制约机制,协调整合各种体制内资源,推动综合治理要求的落实与实施。与此同时,通过在民营企业建立党的组织、实行基层自治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种新兴的市场组织与社会组织资源,不断拓展国家治理空间,构建相对严密而完整的“社会控制之网”,有效化解了日益多样化的社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冲击。客观而言,社会综合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方式演进中特定阶段的产物,它依然体现了执政党主导和组织化调控的本质特征,但它也显现出一些新的特性,法治化、制度化程度日益提高,制度化的调控模式呼之欲出,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磨合”逐渐完成。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国家与社会的有机互动难以形成,纵向网络强、行政主导明显,横向网络虚弱、社会自我组织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低下,这是由国家控制机制的机械性所必然产生的问题。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必须面对日益弱化的原有动员体系、日益蜕变的社会与单位调控体系的现实。多元化、多样性的社会结构迫切需要用制度来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转型期的秩序维持与秩序建构也迫切需要以普适的、抽象的国家法律、制度来实现“抽象化的国家治理”。在这个治理体系中,组织化调控将逐渐丧失核心地位,充当辅助和补充的角色,以法治为核心的现代制度体系将成为主要的国家治理方式。


    当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治理主体的时候,行政化的国家治理方式不可持续,必须通过立法授予不同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建立多元共治体系,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保证共治体系的顺畅运行,通过司法对不利于多元共治的行为予以追究,恢复和维护多元共治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法治化和民主化,这就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础


    《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抓手和重大任务,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加强党的领导与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为不同阶段的改革发展目标,统筹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与保障,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发展市场经济之间的逻辑关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需要法治加快完善市场体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法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形成政府、市场、社会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的开放性治理结构;需要法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健全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合理的职责、权限分工体系,形成多元政府主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提高政府治理体系的总体效能。


    1.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有力保护,法无禁止即为权利,都应得到承认与尊重。政府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不断调整,从无所不能的绝对权力政府转变为权能有限的法治政府。政府的权限范围发生变化,政府的行为方式由强制性手段向强制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向调整,政府的行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避免政府越位、错位、缺位。


    2.人民民主是国家一切公权力的来源。只有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享有者,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取决于人民的认可与承认。法治政府应时刻不忘自己拥有的公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利让度和公众认可为前提的,这种权力是有限的,是要严格受到宪法和法律制约的。确立权利本位的执政理念,坚持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实现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权利。


    3.法律至上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建立在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法治意识之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中国已经不可逆转地融入世界,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信息革命正把人类带入 “地球村”。依法治国产生源于中国社会整体人治的反思,法治政府是客观现实的必然选择。坚持依法治理国家,也是中国顺应世界潮流的智慧之举。


    4.公民权利意识养成与权利意识培育。源于市场经济的成熟,伴随着国民个人财富的增长,个体权利意识萌发,进而引起人权意识与社会整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引起公民和政府关系的变化,公民权利空间扩大,政府的权力空间受到限制,必须改变管理模式,避免公权力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政府也应创造条件,积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促进公民自律、社会自治的形成。


    5.社会矛盾化解与司法权威树立。一个成功的社会应当善于化解冲突,而不是消灭冲突。法治的任务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纠纷,而在于为纠纷提供公平有效的解决机制。维护社会的稳定,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证人民的意见得以表达,把矛盾和冲突的处理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不同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尽管有所差异,但是法治国家无疑都坚持司法权威和司法最终原则,确保利益争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三、建设法治国家的重点在于着力培育法治文化


    《决定》将过去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把法治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框架之下,开始了一个以国家治理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探索期,一个面向治理实际追求治理有效性的法治时代,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可否认,虽然法治建设并不是一个新提出的战略,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在人们尤其是决策者心目中还不是一个“核心”概念,甚至还有许多错误的认识。在湖北,虽然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湖北”,并专门出台了《法治湖北实施意见》,将依法治理提升到了总体理念的高度。但在实践中,一些地区或部门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并没有自觉选择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环境成为了影响湖北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存在一些误区:


    一是人治文化根深蒂固,认为法治思维不合国情。法治虽是个好东西,但终究是“舶来品”,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深奥的儒家道家哲学和礼治传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二是迷信“政策治国”,认为法治呆板滞缓。要保持“中国速度”,还要靠“政策”,政策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责任落实、约束力大。法治要求严格按照程序、权限议事办事,缺乏灵活和变通,难以大干快上。


    三是迷信上级权威“决断立行”,认为法治效率低下。在中国办事,成功与否取决于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意志和决策。法治追求平等,打破等级和权威,执行力会减弱,效率会降低。


    四是迷信社会维稳“土方偏方”,法治思维解困乏力。社会普遍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法治思维和方法无用武之地,只能依靠各种可以及时见效的方法和措施,虽无法可依但是“管用”。


    五是迷信权力行使“利大于责”,认为法治思维“责重于利”。公务员热的背后,是对公权力附带的个人隐性利益的追求,权力大,风险小。法治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灰色利益”将被严重削减。


    六是迷信政绩考核“增长第一”,担心法治思维阻碍经济发展。在GDP政绩考核机制面前,只能用经济思维和政治思维看待发展与稳定。法治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追求公平正义,当发展与稳定发生冲突时,运用法治思维则本地区、本部门会吃亏。


    因此,不少人认为,法治是未来中国发展的方向,是理想主义;非法治则是现实中国写照,是实用主义。这种误区的长期存在,不仅会影响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且可能成为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障碍和阻力,必须下大力气破除。


    现实告诉我们:“法治湖北”建设绝不是制定一些规范、出台一些文件和指标那么简单,也不是成立领导小组并做一些工作就可以完成。再好的法律、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得不到实施和遵守,都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法律、制度的实施与遵守,则是全社会及其每个成员的事情,所有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法治湖北”建设的关键在于培育良好的法治文化,只有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理念植根于每个人的心中,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守法护法才可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只有人人讲规则,我们的社会才有秩序;只有人人负责任、权责一致,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


    1.深刻理解法治内涵,形成法治共识


    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法治是发展要素、法治是政治责任、法治是民生工程”和“法治是第一环境”的理念,使“平安是‘易碎品’,法治是‘耐用品’”、“法治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区域发展软实力、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就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的思想,成为各级党政“一把手”的普遍认识。


    2.对领导干部进行系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培训,培育崇法文化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首先是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建立任何经济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经济社会管理政策措施都不可偏离法治方向,任何经济社会管理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的理性思维;其次是在处理问题的时有法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在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3.提升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各职能机构的执法自觉性,培育执法文化


    改变目前公务员法治培训碎片化的状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整体性法治培训体系;同时,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保证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各职能机构和公务人员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不得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看待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而轻视法律,不得以施恩者与受惠者的关系看待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而无视法律,不得因麻烦、权力受限而拒绝依循法律,不得以法律有缺陷为由而拒绝执行法律。


    4.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考评机制,培育守法文化


    按照《决定》的要求,建立问责机制、决策咨询机制、执法责任评估机制、权力监督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健全制度文化。


    5.结合全民普法工作,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信法文化


    强化法律服务、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建立规模以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促进法治文化融入企业经营。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进行全社会的法治理念宣传和法治文化培育;改革中小学和大学的法律课程,改变过去重法律条文轻法治观念、重规则教育轻文化弘扬的教学模式,让下一代人从小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作者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省农工党主委,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