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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正司法 推进依法治国

2014-12-23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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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六大任务。《决定》从健全高效有力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高度,总结近年来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和试点实践,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全面要求,进行了系统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公正司法的重要作用和评价主体。《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是我党对公正司法在依法治国中极端重要性的理性认识,标志着公正司法已经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关键环节。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是把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权交给人民,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主体地位。


    二是确定保障公正司法的独立性原则。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主体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判断公正性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环境不断改善,但司法权运行的外部环境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决定》将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作为公正司法的首要问题,突出了独立性在确保公正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为此,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存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确保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三是构建司法权归属中央事权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公正司法的制度基础。现行的司法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由相对应行政区划的人事、财政部门管理和保障。这种体制使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与管理保障地方性现实发生冲突。司法地方化影响公正司法是不争的事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细化了具体措施。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四是优化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运行机制。司法机制是决定和影响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涉及立案、庭审、裁判、执行等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决定》紧紧抓住司法运行的内在规律,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明确四级法院的职能地位,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落实案件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彻底扭转“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无限申诉的局面,以司法裁量的终局性体现法治的权威,维护公民生产生活和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五是恪守公正司法的人民属性。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为此,《决定》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人民权益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各种诉讼权益,要健全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诉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六是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腐败、特权思想、衙门作风、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队伍的整体形象。为此,《决定》着重强调必须强化司法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我省是全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六个试点省市之一,担负着先行先试的责任,理所应当在贯彻落实《决定》,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积极实践,努力走在全国前列。


    第一,加强领导和支持,形成公正司法的良好环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公正司法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按照《决定》的部署,切实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紧密围绕法治建设认真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政协委员要争做支持公正司法的模范实践者。


    第二,认真学习,打牢公正司法的思想基础。深刻认识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保障地位,全面把握《决定》围绕保证公正司法做出的一系列重要制度设计,重点是关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规定;关于完善司法权独立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规定;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严格执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规定;关于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持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规定;以及建设高素质司法队伍的规定。


    第三,深化改革,确保公正司法的实效。我省司法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保证公正司法的实施办法,探索保证公正司法的实践经验,最大程度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要着力消除司法行政化傾向。根据《决定》精神,司法机关既要改变外部体制,使司法权不受地方党政领导、政府部门不当干预,又要内调结构,进一步压缩法院、检察院内部行政权力对审判权、检察权的影响空间。法院行政领导除了作为具体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或者作为审委会成员参加复杂疑难案件讨论发表意见外,无权对本院或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发号施令,包括以审判长联席会、法官会议等形式影响承办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要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所有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应当在法庭上实现和完成,让法庭成为确认事实、形成裁判的最终环节。 (作者系湖北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