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三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