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根据录音整理)
社区矫正工作,尽管是向国外学习来的,但非常适合中国国情。对人口众多的中国而言,将大量犯罪人员进行收监,不仅有一个社会成本问题,而且改造效果也不一定好。社区矫正应该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对改造人、教育人、培养人,减少社会对立面,建设和谐社会有很大好处,同时也能够降低社会成本。我们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这项工作,我在省里分管政法工作时有过接触,更为深入的了解是在担任武汉市委书记期间,因为武汉市被列为国家第二批试点城市。这项工作武汉市一直走在前面,2005年就在试点,现在又在全市铺开了,今天看了一些点,感觉情况比我想的还要好,尤其看了你们的制度设计,很严密,信息化程度也很高。刚才和三个矫正对象交谈,他们对社区矫正模式非常接受,改造效果、教育效果、矫正效果都比较好。听了省司法厅、武汉市司法局的情况介绍,最关键一个指标——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低,黄陂区是零,这是最关键的。你们可以做一个深入的分析,矫正后一年重新犯罪率是多少,两年重新犯罪率是多少,五年重新犯罪率多少;还可以做一个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综合分析,受到奖励的是多少,受到减刑的是多少,受到警告的是多少,重新收监的是多少。这些分析实际上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以后要逐步完善起来。
同时也要看到,作为一项比较新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这次视察调研,主要就是看看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我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努力: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现在马上走省人大立法的路子,时间很长,而且还很容易搞重复,还是部门出台实施办法为好。政府条例现在也不一定能制订,因为政府条例往往依据上位法和上位条例,国务院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条例。可以考虑用两院(省法院、省检察院)和两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名义,根据“两高”和“两部”的实施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先出台暂行规定,将来国家法出来后再修订。省政协社法委的同志从法律角度再琢磨琢磨,将来政协提出建议怎么提,到底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总之,可以先拿出一个实施办法,不能消极等待,否则下面很难操作,出了问题还不知如何处理。
第二,加强机构配备。必须要有明确的机构,像你们说的,叫矫正办公室恐怕不行,因为你们有执法权,像荆门叫支队,或者叫局,这比较符合执法机构的性质。你们要尽快拿出更为明确的意见,只有机构明确了,将来才能真正担负起执法职责。
第三,加强队伍建设。实际上包括三支队伍,第一支是司法警察,属于公务员范畴,这是正式的执法主体;第二支是社工,即社会工作者,用以钱养事的方式招聘,辅助司法警察工作,不是执法主体;第三支是志愿者,志愿者也可以由多种方式构成,像黄陂区用“五老”做志愿者,就是一种的很好方式,还有社区工作者,他们不一定专司社区矫正工作者,而是广义上的社区工作者,可以参与矫正工作,也可以承担别的工作。社区工作者不宜分工太细,可以一人兼多职,像宜昌模式,一个人八项职责,再加上一个社区矫正职责,也累不到哪里去。这三支队伍的构成大体上要有一个结构的要求、比例的要求。武汉市可以先行探索一下,矫正对象多少人可以配一名司法警察,多少人可以配一名社工,多少人可以配一名志愿者,大体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出来后,司法部肯定要考虑现在司法警察的整个结构比例,监狱警察多少,劳教警察多少,社区矫正警察多少,但是我们可以先行先试。
第四,加强经费保障。主要是两种经费。一种经费是司法警察的基本经费,包括人头费、工作经费,这不叫矫正经费,是司法所的基本工作经费。另一种经费是矫正工作经费,就是教育改造经费,即业务经费。这一部分经费应当按人头算,比例到底是多高要研究,大城市是多少,中等城市是多少,县城是多少,农村是多少,一研究就知道经费能不能落实,然后按分级负担原则也好确定。算出来以后,作出一个经费保障方面的规定,也是制度性安排。现在我们先按原有规定执行,等到国家有统一标准,再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五,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在全省范围铺开,强力推行,已经建成的要不断完善、不断升级,没有建成的要迅速建设。信息化建设花不了多少钱,但是效果非常好。一个人拿一部手机简便操作,如果一个矫正对象就派一个人紧盯着,花多大精力和多少钱都不管用,反而还引起矫正对象的反感。请武汉市在这方面起一个带头作用,武汉市做成功后,别的地方就不要自己花功夫去研究自己的了,把这一套东西复制到各个地方去就行了。全省一定要统一版本,不能有两个版本,如果全省有两个版本非出乱子不可;一定要有统一标准,但是这个统一标准要以武汉市的模式作为基础。最终的标准首先要在一个地方试用一段时间,否则也会出乱子。这是我们的建议,政协职能是提建议,不是作指示。
第六,加强协调配合。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部门比较多,刚才你们说的信息化建设就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和部门,实际上还涉及到人社、民政等部门。这项工作还是要由综治委牵头,因为综治委过去是抓了这项工作的,综治委起一个总牵头的作用,其他工作就好做了。好在刑法修正案通过后,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就是司法部门,不是公安部门,重新犯罪公安部门才管,责任主体明确后,协调起来就比较容易。第二个层面是工作程序的协调配合。包括你们刚才所说的从审前调查,到审判,到作出结论,到社区矫正,不存在“接”的问题,就是“送”和自己报到,你就是守在门口“接”,不存在“必接”、“必送”,因为那是安置帮教的问题。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这两项工作是两件不同的事儿,但又是两件一起做的事儿,将来要在工作环节的衔接上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势头,当然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发挥各方面的作用,政协也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让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