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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寻找政协民主监督的新突破

2018-06-08 15: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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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独特优势提供了重要遵循。《意见》对什么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出了一个新概括“协商式监督”。远安县政协在总结过去好的经验作法的基础上,深刻理解“协商式监督”的新蕴涵,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民主监督融入政协各项经常性工作,在实践中寻找民主监督工作的新突破,不断提高民主监督实效。


一、创新民主监督的实践形式


紧紧把握“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原则,寓监督于支持、寓监督于服务,尽可能“监”到点子上,“督”在关键处。一是引导委员开展经常性监督。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开展有针对性的视察、民主评议等活动,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问题,推动落实。提案是人民政协非常重要的、传统的民主监督形式,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二次会议立案的159件提案全部交办到位,同时遴选重点提案,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参与领衔督办。县委书记领办的重点提案《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比较研究》和县长领办的重点提案《新型实用人才培养》已完成前期调研、督办等工作,分别召开了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听取提案办理情况,对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收到良好效果。二是组织民主监督团开展专项性监督。充分发挥专委会对口联系部门的作用,将“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等议题分解到专委会,由专委会纳入协商议题,开展调研视察,召开民主监督专题协商会,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专题协商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建立约谈制度,围绕“我县脱贫摘帽后农民稳定增收途径”、“ 推进沮河岸线生态修复”等议题开展主席、副主席与部门负责人、政协委员约谈活动,多渠道收集意见和建议,推动部门工作。三是探索选派委员开展专门性监督。支持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参与对党政部门工作的民主评议、政府组织的调查检查等民主监督活动,探索向食品药品监管、政风行风等群众高度关注部门和领域选派监督员,使民主监督变被动为主动,进一步增强民主监督实效。


二、谋求民主监督的工作实效


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必须在扎实做好政协自身工作的基础上,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整合力量资源,形成监督合力。一是突出监督重点。议题选准。县政协每年年初对民主监督工作进行研究部署,选择重点议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民主监督。调研要实。在监督、协商活动中,注重带着问题去调研,真实掌握“原生态”的情况,同时注重吸纳一线群众、专业人士和行业代表参与协商,确保民主监督的客观全面。把握分寸。政协民主监督是一种积极、正面的监督,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设性意见,加强沟通联系,帮助部门推动工作。二是加强交流沟通。政协注重加强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了政情交换机制。如建立了政协办与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的联系制度,政协领导列席县委、人大、政府重要会议制度等等,通过交换文件资料,互通情况信息,协商解决问题。在召开民主监督专题协商会议的会前、会中、会后,深入协商,反复协商,统一共识。三是注重监督反馈。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建立监督反馈机制,被监督部门除对政协提案按规定办理外,必须对政协的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意见建议等,在规定的时限内,就监督意见的态度、办理效果、改正措施等作明确回应,政协同时保留进一步监督的权利。


三、完善民主监督的保障机制


着力强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提供监督保障,为开展政协民主监督打好基础。一是以理论学习增强监督意识。有计划地围绕政协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理论举办委员培训活动,加强委员思想政治和政协业务学习,引导政协委员掌握政协协商民主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不断增强委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以完善制度保障监督实效。从制度着手,县政协出台了《关于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保障委员提出批评,发表不同意见的民主权力。同时,县委对政协民主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落实、反馈、效果等均做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保证民主监督的健康运行。三是以知情明政夯实监督基础。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定期邀请界别委员参加不同规格、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报告会、协商会,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每半年向县政协常务会议通报一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每年向县政协常委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党政部门每半年向对口政协专委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使委员能够从更高的视角、更深的层次、更多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做到建言献策有的放矢,从而提高民主监督质量。


(远安县政协  郝明路  供稿)